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号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上海市市民道德规范》,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继承与发扬华东师范大学“求实创造、为人师表”校训,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及数学科学学院的发展,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加强校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各种科技咨询及文化教育培训等活动。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与交流,共同为母校及数学科学学院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开展各种联谊活动,鼓励校友为母校及数学科学学院的教育改革献计献策;
(三)利用校友资源,开展各种科技咨询及文化教育培训等活动,服务社会,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在宪法范围内,开展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及校友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凡曾在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相关专业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和肄业的专科生、本科生、函授生、夜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干训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2、曾经从事或者目前正在从事数学、数学教育等相关行业工作的华东师范大学校友;
3、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聘请的国内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及名誉教授;
4、目前在数学科学学院工作的教职工。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可通讯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执行会长一人、轮值会长十三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叁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提出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章程修改方案;
(三)选举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执行会长、轮值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秘书处对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阅华东师大数学科学学院校友联谊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纪律;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理事会有权免除其理事职务并向近期召开的理事大会报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缺席理事会三次以上的;
(三)有严重损害本会声誉和形象行为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和召集,会长不在时,由副会长主持和召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表决可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和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会长、轮值会长提议;
(二)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经执行会长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公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授权另一名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准备与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邮件、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召集事由及会议议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0月二十八日